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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3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偽證等2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蒨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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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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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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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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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98年1月30日 │97年4 月18日、98年6 月9 │
│ │ │日(聲請書誤載為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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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
│案號│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658號 │98年度偵字第49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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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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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案號│98年度訴字第444號 │98年度訴字第5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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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決│98年6月23日 │98年8月17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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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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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444號 │98年度訴字第5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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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98年7月10日 │98年9月4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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