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9,聲,119,2010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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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參罪名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三罪名,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港簡字第三八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四六九號、本院九十六年度朴簡字第八二號),且分別確定並減刑在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一五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四五二號、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四九一號)。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末聲請人未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無從一併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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