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9,聲,18,2010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4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福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