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9,聲,22,2010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字第四一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贓物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五九一號)及本院(九十八年度嘉簡字第一三四四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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