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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證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一四四號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甲○○因偽證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前案裁定書、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七一號判決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揆諸上開說明,經與如附表所示其餘各罪定其應執行後,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宏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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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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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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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 │
│ │期徒刑2月 │期徒刑2月 │期徒刑2月 │期徒刑3月 │期徒刑3月 │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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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6年3月10日 │95年12月15日 │96年1月15日 │96年2月10日 │96年2月15日 │96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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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
│年度案號 │第6461號 │第3996號 │第3996號 │第3996號 │第3996號 │第39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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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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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案 號│97年度六簡字第27號│96年度易字第659號 │96年度易字第659號 │96年度易字第659號 │96年度易字第659號 │96年度易字第659號 │
│ │ │ │ │ │ │ │ │
│事實審 ├───┼─────────┼─────────┼─────────┼─────────┼─────────┼─────────┤
│ │判 決│ │ │ │ │ │ │
│ │ │97年3月13日 │96年12月19日 │96年12月19日 │96年12月19日 │96年12月19日 │96年12月19日 │
│ │日 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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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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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案 號│97年度六簡字第27號│96年度易字第659號 │96年度易字第659號 │96年度易字第659號 │96年度易字第659號 │96年度易字第659號 │
│ │ │ │ │ │ │ │ │
│判 決 ├───┼─────────┼─────────┼─────────┼─────────┼─────────┼─────────┤
│ │判 決│ │ │ │ │ │ │
│ │確 定│97年4月8日 │97年1月7日 │97年1月7日 │97年1月7日 │97年1月7日 │97年1月7日 │
│ │日 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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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
│ │第1171號 │第1761號 │第1761號 │第1761號 │第1761號 │第17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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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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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偽證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4月 │
│ │ │ │ │期徒刑2月 │期徒刑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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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6年5月15日 │96年5月15日 │96年6月28日 │96年4月15日 │96年4月15日 │96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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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8年度偵字│
│年度案號 │第3996號 │第3996號 │第3996號 │第3996號 │第3996號 │第37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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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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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659號 │96年度易字第659號 │96年度易字第659號 │96年度易字第659號 │96年度易字第659號 │98年度訴字第771號 │
│ │ │ │ │ │ │ │ │
│事實審 ├───┼─────────┼─────────┼─────────┼─────────┼─────────┼─────────┤
│ │判 決│ │ │ │ │ │ │
│ │ │96年12月19日 │96年12月19日 │96年12月19日 │96年12月19日 │96年12月19日 │98年10月21日 │
│ │日 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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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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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659號 │96年度易字第659號 │96年度易字第659號 │96年度易字第659號 │96年度易字第659號 │98年度訴字第771號 │
│ │ │ │ │ │ │ │ │
│判 決 ├───┼─────────┼─────────┼─────────┼─────────┼─────────┼─────────┤
│ │判 決│ │ │ │ │ │ │
│ │確 定│97年1月7日 │97年1月7日 │97年1月7日 │97年1月7日 │97年1月7日 │97年11月19日 │
│ │日 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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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8年度執字│
│ │第1761號 │第1761號 │第1761號 │第1761號 │第1761號 │第41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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