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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裁判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6月2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0年5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憲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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