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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99年3月1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9年3月3日,即假釋期間尚有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朱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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