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9,聲,71,2010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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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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