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9,訴,157,2010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國倉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國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業已自白犯罪,經詢問檢察官亦對本件改為簡易判決處刑表示無意見,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劉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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