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詹宜蓁係址設嘉義縣水上鄉柳子林1000號新蒂美廚具有限公
- 二、案經陳育涵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
- 理由
-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
- 二、訊據被告詹宜蓁就伊係陳尚宏、陳育涵之母,也是嘉義縣水
- 三、論罪科刑:
- (一)按銀行支票,係以券面載明金額,而欲實行其金額之權利
- (二)是核被告所為,於附表一編號1至62均犯刑法第201條第1
- (三)起訴書雖未就上述偽造「陳素環」署押背書之偽造私文書
- (四)爰審酌被告藉為陳尚宏、陳育涵及保管陳尚宏所開設之尚
- 四、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署98年度偵字第5487號(附表二)、98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宜蓁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 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7號),及併案審理(98年度偵字第5487號、8089號、99年度偵字第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宜蓁犯如附表一編號壹至陸拾貳所示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如附表一編號壹至陸拾貳所示偽造之支票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詹宜蓁係址設嘉義縣水上鄉柳子林1000號新蒂美廚具有限公司(下稱新蒂美公司)之負責人,藉為陳尚宏、陳育涵(原名陳麗雅於94年更名為陳育涵)及保管陳尚宏所開設之尚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尚宏公司)之支票及印章之機會,未經陳尚宏、陳育涵及尚宏公司之授權同意,竟基於意圖供行使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以自己或利用不知情之新蒂美公司會計何宜蓁,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付款銀行、票號、金額之陳尚宏、陳育涵及尚宏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並就附表一編號56至60之支票偽造陳素環之背書,足以生損害陳素環,嗣詹宜蓁持前揭支票向附表一所示之陳文雄、王永元、柯秋南、張文雄、葉翁秀琴、李振福、陳國樑等人行使調現,供新蒂美公司使用。
嗣詹宜蓁所偽造之上揭支票於98年3月10日開始陸續跳票,付款銀行進而通知發票人即陳尚宏、陳育涵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育涵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該署檢察官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本件引用證人之證述及書證,檢察官、被告並無不同意列為證據,且本院審理時,無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而本案引用下述證人所為之證述,係在自由意志下所為陳述,並親閱筆錄無訛後始簽名作成之情況,且該證言及書證適為本案應審酌必要事項,自有證據能力,得為本案證據,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詹宜蓁就伊係陳尚宏、陳育涵之母,也是嘉義縣水上鄉柳子林1000號之新蒂美公司之負責人。
陳尚宏、陳育涵及尚宏公司之支票、印章都交伊保管,僅同意使用支票作為尚宏公司業務往來付款,伊簽發附表一之支票向別人調現,用來支付其個人的票款(供新蒂美公司使用),陳尚宏與陳育涵並不知情。
附表一編號1、5-7、10-11、15-16、23、25、30、36、38、40、42、47、54-61是伊簽發的,其餘是伊要會計何宜蓁簽發等語(見本院卷第14頁、第23頁)。
核與證人陳尚宏(見嘉義市調查站00000000000號卷第106至107頁、98年度交查字第740號卷第22至23、85至86頁、本院卷第157至159頁)、陳育涵(見嘉義市調查站00000000000號卷第112至113頁、98 年度交查字第740號卷第22頁、87頁、本院卷第159至161頁)、何宜蓁(見嘉義市調查站00000000000號卷第119至125頁)、陳文雄(見嘉義市調查站00000000000號卷第87至88頁、98年度交查字第1533號卷第52頁)、王永元(見嘉義市調查站00000000000號卷第51至54頁、98年度交查字第1533號卷第51頁)、柯秋南(見嘉義市調查站00000000000號卷第34至36頁、98年度交查字第1533號卷第91-92頁、本院卷第94頁)、張文雄(見嘉義市調查站00000000000號卷第89至90頁面、98年度交查字第1533號卷第79至80頁)、葉翁秀琴(見98年度交查字第1533號卷第90至92頁)、李振福(見嘉義市調查站00000000000號卷第84至86頁、98年度交查字第1533號卷第52至53頁)、陳素環(見嘉義市調查站00000000000號卷第150至151頁)等人,分於調查站.偵訊及本院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支票影本62張在卷可參(見附表一證據出處欄)。
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犯行洵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銀行支票,係以券面載明金額,而欲實行其金額之權利,必須占有該支票,且該支票得自由轉讓,具有流通之性質,自係有價證券之一種,以他人空白支票偽填內容而資行使者,即屬偽造有價證券。
又在支票背面偽造署押,以為背書,其偽造支票背書,在票據法上係表示對支票負擔保責任之意思,為法律規定之文書,並非依習慣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而其此項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故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且無刑法第220條之適用,最高法院分別著有31年上字第1918號、86年臺上字第32 95號、70年臺上字第2162號、64年臺上字第1597號判例可參。
(二)是核被告所為,於附表一編號1至62均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於附表一編號56至60另犯刑法第210條、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至4、9、12至14、17至22、26至29、37、39、43至46、48至53、56至60、62利用不知情之何宜蓁偽造有價證券,均係間接正犯。
其盜用尚宏公司、陳尚宏、陳育涵(陳麗雅)印章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偽造「陳素環」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
又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並於偽造後復持以行使者,其行使之輕行為,應為偽造之重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較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再偽造文書後進而行使,其低度之偽造行為,自應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之罪。
其於附表編號56至60分別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本件被告係於不同時間、地點,先後為不同目的,分別起意偽造附表一編號1至62所示之支票,並持以向不同之人行使,此與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一個罪名之接續犯不同(最高法院著有71年臺上字第2837號判例可參),顯見其於附表一編號1至62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處,併合處罰,公訴意旨認係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尚有誤會。
(三)起訴書雖未就上述偽造「陳素環」署押背書之偽造私文書行使部分起訴,惟該部分與犯罪事實欄已載明之偽造有價證券犯行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本院雖未就此部分告知被告另涉犯上開偽造文書罪,惟已就證物提示,予被告充份辯論,無礙被告之訴訟防禦權,且未對被告不利,自得為審理,並為敘明。
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該署98年偵字第5487號、8089號、99年偵字第205號分就附表一備註欄所述聲請併案審理,此各該併案審理部分與起訴部分係屬同一事實,本院自併為審理,亦予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藉為陳尚宏、陳育涵及保管陳尚宏所開設之尚宏公司之支票及印章之機會,未經陳尚宏、陳育涵及尚宏公司之授權同意,偽造支票向被害人調現供新蒂美公司應急使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私文書之犯罪動機、目的;
持偽造之支票向他人借貸款項之犯罪手段,前尚無不法犯行之素行;
初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現無業,持偽造之支票向他人借貸款項,未能全部清償被害人之損害,致被害人對被告所欠求償無門之犯罪所生危害,犯後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附表一編號1至62所示偽造之支票,依刑法第205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以宣告沒收。
至支票上背書偽造之署押,已因支票之沒收而包括在內,毋庸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署98年度偵字第5487號(附表二)、98年度偵字第8089號、99年度偵字第205號(附表三)併案意旨略以:被告就附表二、附表三所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與該署99年度偵字第257號起訴之事實,有接續犯之關係,屬裁判上一罪,聲請併案審理云云。
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以公函就其他部分之事實函請法院併案審理。
此項公函之性質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非屬訴訟上之請求。
故檢察官以公函移請法院併案審理部分,必須與已起訴部分均成立犯罪,且二部分之間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法院始得一併加以審判。
若法院認為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並不構成犯罪,或不能證明有該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之事實,即與起訴部分不生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法院自不得對之加以審判,應將該移送併案部分退回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067號裁判要旨參照)。
經查:本件被告附表一(起訴部分)與併案審理之附表二、附表三之行為,係於不同時間、地點,先後為不同目的,分別起意偽造支票,持以向不同之人行使,此與行為人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一個罪名之接續犯不同,非屬實質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本院就併案部分自無法併為審判,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01條第1項、第210條、第216條、第55條前段、第205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咨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7號附表一:
┌──┬────┬────┬────┬─────┬─────┬────┬──────┬────┬────┬──┬────┬────┬─────┐
│編號│發 票 人│簽發日期│付款銀行│ 帳 號 │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金 額 │持 票 人│證據出處│有無│行為方式│科 刑 │備 考 │
│ │ │ │ │ │ │ │(新台幣/元) │ │ │提示│ │ │ │
├──┼────┼────┼────┼─────┼─────┼────┼──────┼────┼────┼──┼────┼────┼─────┤
│ 1 │尚宏公司│97.12.11│京城銀行│000000000 │0000000 │98.4.15 │500,000 │ │ │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水上分行│ │ │ │ │ │1533 卷 │ │偽造。 │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下同)│ │ │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P.58 │ │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2 │同上 │97.12.8 │同上 │同上 │0000000 │98.3.16 │156,500 │王永元 │P.72 │有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3 │同上 │97.12.8 │同上 │同上 │0000000 │98.4.8 │220,600 │王永元 │P.77 │有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4 │同上 │97.12.2 │同上 │同上 │0000000 │98.3.15 │278,000 │柯秋南 │P.96 │有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5487、│
│ │ │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8089號及99│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偵205號併 │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案。 │
│ │ │ │ │ │ │ │ │ │ │ │ │。 │ │
├──┼────┼────┼────┼─────┼─────┼────┼──────┼────┼────┼──┼────┼────┼─────┤
│ 5 │陳尚宏 │97.12.20│京城銀行│000000000 │0000000 │98.4.20 │218,600 │王永元 │P.74 │有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博愛分行│ │ │ │ │ │ │ │偽造。 │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 │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6 │同上 │98.1.28 │同上 │同上 │0000000 │98.4.21 │251,000 │王永元 │P.76 │有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偽造。 │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 │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7 │同上 │97.12.20│同上 │同上 │0000000 │98.4.30 │223,000 │王永元 │P.76 │有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偽造。 │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 │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8 │同上 │98.1.23 │同上 │同上 │0000000 │98.4.14 │251,000 │王永元 │P.77 │有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偽造。 │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 │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9 │同上 │97.12.20│同上 │同上 │0000000 │98.4.24 │255,610 │王永元 │P.77 │有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10 │同上 │98.1.3 │同上 │同上 │0000000 │98.4.29 │238,000 │張文雄 │P.83 │有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偽造。 │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 │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11 │同上 │97.11.20│同上 │同上 │0000000 │98.3.25 │201,000 │葉翁秀琴│P.94 │有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偽造。 │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 │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12 │同上 │98.1.14 │同上 │同上 │0000000 │98.5.19 │211,000 │柯秋南 │P.96 │有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13 │同上 │97.11.28│同上 │同上 │0000000 │98.3.13 │248,000 │陳文雄 │P.59 │有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14 │同上 │98.11.28│同上 │同上 │0000000 │98.3.23 │200,000 │陳文雄 │P.60 │有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15 │同上 │97.12月 │臺南區中│004689 │BT0000000 │98.3.26 │233,100 │王永元 │P.76 │有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98偵8089、│
│ │ │間 │小企銀水│ │ │ │ │ │ │ │偽造。 │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上分行 │ │ │ │ │ │ │ │ │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16 │同上 │97.12月 │同上 │同上 │BT0000000 │98.3.20 │262,000 │王永元 │P.77 │有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98偵8089、│
│ │ │間 │ │ │ │ │ │ │ │ │偽造。 │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 │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17 │同上 │98.1月間│同上 │同上 │BT0000000 │98.4.5 │215,120 │柯秋南 │P.96 │有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5487、│
│ │ │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8089號及99│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偵205號併 │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案。 │
│ │ │ │ │ │ │ │ │ │ │ │ │。 │ │
├──┼────┼────┼────┼─────┼─────┼────┼──────┼────┼────┼──┼────┼────┼─────┤
│18 │陳育涵 │98.2月間│第一銀行│000000000 │AA0000000 │98.5.26 │180,000 │王永元 │P.55 │有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新西分行│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19 │同上 │98.1.12 │同上 │同上 │AA0000000 │98.5.11 │133,000 │王永元 │P.55 │有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20 │同上 │98.1.14 │同上 │同上 │AA0000000 │98.5.22 │150,000 │王永元 │P.55 │有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21 │同上 │98.1月間│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4.6 │250,000 │王永元 │P.56 │有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22 │同上 │98.1.14 │同上 │同上 │AA0000000 │98.5.8 │251,000 │王永元 │P.56 │有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23 │同上 │98.1月間│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4.23 │232,200 │王永元 │P.56 │有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偽造。 │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 │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24 │同上 │97.12月 │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3.15 │247,300 │王永元 │P.56 │無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98偵8089、│
│ │ │間 │ │ │ │ │ │ │ │ │偽造。 │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 │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25 │同上 │98.1月間│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4.1 │215,000 │王永元 │P.56 │有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偽造。 │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 │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26 │同上 │98.1月間│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4.3 │210,500 │王永元 │P.57 │有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27 │同上 │97.12月 │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3.16 │162,000 │王永元 │P.57 │無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8089、│
│ │ │間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28 │同上 │97.12月 │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3.11 │200,000 │王永元 │P.57 │有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8089、│
│ │ │間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29 │同上 │98.1.14 │同上 │同上 │AA0000000 │98.4.30 │200,000 │王永元 │P.57 │有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30 │同上 │98.1月間│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4.28 │200,000 │王永元 │P.57 │有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偽造。 │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 │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31 │同上 │98.1月間│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4.15 │245,000 │王永元 │P.57 │有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偽造。 │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 │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32 │同上 │97.12月 │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3.29 │300,000 │陳文雄 │P.61 │有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 │
│ │ │間 │ │ │ │ │ │ │ │ │偽造。 │參年,偽│ │
│ │ │ │ │ │ │ │ │ │ │ │ │造之支票│ │
│ │ │ │ │ │ │ │ │ │ │ │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33 │同上 │97.12月 │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3.24 │300,000 │陳文雄 │P.62 │有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 │
│ │ │間 │ │ │ │ │ │ │ │ │偽造。 │參年,偽│ │
│ │ │ │ │ │ │ │ │ │ │ │ │造之支票│ │
│ │ │ │ │ │ │ │ │ │ │ │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34 │同上 │97.12月 │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3.19 │300,000 │陳文雄 │P.63 │有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 │
│ │ │間 │ │ │ │ │ │ │ │ │偽造。 │參年,偽│ │
│ │ │ │ │ │ │ │ │ │ │ │ │造之支票│ │
│ │ │ │ │ │ │ │ │ │ │ │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35 │同上 │97.12月 │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3.10 │300,000 │陳文雄 │P.64 │有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 │
│ │ │間 │ │ │ │ │ │ │ │ │偽造。 │參年,偽│ │
│ │ │ │ │ │ │ │ │ │ │ │ │造之支票│ │
│ │ │ │ │ │ │ │ │ │ │ │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36 │同上 │98.1月間│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4.9 │150,000 │李振福 │P.65 │無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偽造。 │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 │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37 │同上 │98.1月間│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4.5 │178,650 │李振福 │P.65 │無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38 │同上 │97.12月 │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3.26 │150,000 │李振福 │P.65 │無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98偵8089、│
│ │ │間 │ │ │ │ │ │ │ │ │偽造。 │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 │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39 │同上 │98.1月間│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4.16 │155,500 │李振福 │P.66 │無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40 │同上 │98.1月間│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4.15 │198,600 │李振福 │P.66 │無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偽造。 │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 │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41 │同上 │98.1月間│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4.13 │115,000 │李振福 │P.66 │無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偽造。 │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 │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42 │同上 │98.1月間│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4.22 │150,000 │李振福 │P.67 │無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偽造。 │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 │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43 │同上 │98.1月間│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4.21 │183,000 │李振福 │P.67 │無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44 │同上 │98.1月間│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4.18 │189,000 │李振福 │P.67 │無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45 │同上 │98.1月間│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4.27 │198,000 │李振福 │P.68 │無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46 │同上 │98.1月間│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4.28 │122,000 │李振福 │P.68 │無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47 │同上 │98.1月間│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4.29 │100,000 │李振福 │P.68 │無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偽造。 │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 │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48 │同上 │98.1.20 │同上 │同上 │AA0000000 │98.5.16 │210,000 │李振福 │P.69 │無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49 │同上 │98.2.10 │同上 │同上 │AA0000000 │98.5.15 │178,000 │李振福 │P.69 │無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50 │同上 │98.2.25 │同上 │同上 │AA0000000 │98.6.10 │211,000 │李振福 │P.70 │無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51 │同上 │98.2月間│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5.6 │152,000 │李振福 │P.70 │無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52 │同上 │98.1月間│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4.10 │143,000 │李振福 │P.70 │無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53 │同上 │97.12月 │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3.30 │155,000 │李振福 │P.71 │無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98偵8089、│
│ │ │間 │ │ │ │ │ │ │ │ │不知情之│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造。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54 │同上 │97.12月 │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3.17 │178,500 │張文雄 │P.81 │有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98偵8089、│
│ │ │間 │ │ │ │ │ │ │ │ │偽造。 │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 │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55 │同上 │98.1月間│同上 │同上 │AA0000000 │98.4.16 │253,500 │葉翁秀琴│P.93 │無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98偵8089、│
│ │ │ │ │ │ │ │ │ │ │ │偽造。 │參年,偽│99年偵205 │
│ │ │ │ │ │ │ │ │ │ │ │ │造之支票│號併案審理│
│ │ │ │ │ │ │ │ │ │ │ │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56 │同上 │97.12月 │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3.22 │208,500 │柯秋南 │P.97 │有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98偵5487、│
│ │ │間 │ │ │ │ │ │ │ │ │偽造。並│參年,偽│8089號及99│
│ │ │ │ │ │ │ │ │ │ │ │偽造陳素│造之支票│偵205號併 │
│ │ │ │ │ │ │ │ │ │ │ │環背書。│壹張沒收│案。 │
│ │ │ │ │ │ │ │ │ │ │ │ │。 │ │
├──┼────┼────┼────┼─────┼─────┼────┼──────┼────┼────┼──┼────┼────┼─────┤
│57 │同上 │98.2月間│同上 │同上 │AA0000000 │98.5.7 │193,000 │柯秋南 │P.97 │有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98偵5487、│
│ │ │ │ │ │ │ │ │ │ │ │偽造。並│參年,偽│8089號及99│
│ │ │ │ │ │ │ │ │ │ │ │偽造陳素│造之支票│偵205號併 │
│ │ │ │ │ │ │ │ │ │ │ │環背書。│壹張沒收│案。 │
│ │ │ │ │ │ │ │ │ │ │ │ │。 │ │
├──┼────┼────┼────┼─────┼─────┼────┼──────┼────┼────┼──┼────┼────┼─────┤
│58 │同上 │98.1.14 │同上 │同上 │AA0000000 │98.4.28 │234,100 │柯秋南 │P.97 │有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98偵5487、│
│ │ │ │ │ │ │ │ │ │ │ │偽造。並│參年,偽│8089號及99│
│ │ │ │ │ │ │ │ │ │ │ │偽造陳素│造之支票│偵205號併 │
│ │ │ │ │ │ │ │ │ │ │ │環背書。│壹張沒收│案。 │
│ │ │ │ │ │ │ │ │ │ │ │ │。 │ │
├──┼────┼────┼────┼─────┼─────┼────┼──────┼────┼────┼──┼────┼────┼─────┤
│59 │同上 │98.2月間│同上 │同上 │AA0000000 │98.6.2 │205,000 │柯秋南 │P.98 │有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98偵5487、│
│ │ │ │ │ │ │ │ │ │ │ │偽造。並│參年,偽│8089號及99│
│ │ │ │ │ │ │ │ │ │ │ │偽造陳素│造之支票│偵205號併 │
│ │ │ │ │ │ │ │ │ │ │ │環背書。│壹張沒收│案。 │
│ │ │ │ │ │ │ │ │ │ │ │ │。 │ │
├──┼────┼────┼────┼─────┼─────┼────┼──────┼────┼────┼──┼────┼────┼─────┤
│60 │同上 │98.1.1 │同上 │同上 │AA0000000 │98.5.22 │193,000 │柯秋南 │P.98 │有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98偵5487、│
│ │ │ │ │ │ │ │ │ │ │ │偽造。並│參年,偽│8089號及99│
│ │ │ │ │ │ │ │ │ │ │ │偽造陳素│造之支票│偵205號併 │
│ │ │ │ │ │ │ │ │ │ │ │環背書。│壹張沒收│案。 │
│ │ │ │ │ │ │ │ │ │ │ │ │。 │ │
├──┼────┼────┼────┼─────┼─────┼────┼──────┼────┼────┼──┼────┼────┼─────┤
│61 │同上 │98.2.9 │同上 │同上 │AA0000000 │98.3.13 │213,700 │陳國樑 │P.196 │有 │被告自行│有期徒刑│ │
│ │ │ │ │ │ │ │ │ │ │ │偽造。 │參年,偽│ │
│ │ │ │ │ │ │ │ │ │ │ │ │造之支票│ │
│ │ │ │ │ │ │ │ │ │ │ │ │壹張沒收│ │
│ │ │ │ │ │ │ │ │ │ │ │ │。 │ │
├──┼────┼────┼────┼─────┼─────┼────┼──────┼────┼────┼──┼────┼────┼─────┤
│62 │同上 │97.12.9 │同上 │同上 │WA0000000 │98.4.7 │147,000 │京城銀行│P.201 │有 │被告利用│有期徒刑│ │
│ │ │ │ │ │ │ │ │水上分行│ │ │不知情之│參年,偽│ │
│ │ │ │ │ │ │ │ │ │ │ │何宜蓁偽│造之支票│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7號附表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署98年度偵字第5487號併案審理)┌──┬────┬────┬────┬─────┬─────┬────┬───────┬───┬───────┐
│編號│發 票 人│簽發日期│付款銀行│ 帳 號 │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金 額 │持票人│備 註│
│ │ │ │ │ │ │ │ (新臺幣/元)│ │ │
├──┼────┼────┼────┼─────┼─────┼────┼───────┼───┼───────┤
│ 1 │陳玉燕 │97.12.2 │臺灣銀行│000000000 │AA0000000 │98.3.31 │331,520 │柯秋南│ │
│ │ │ │太保分行│ │ │ │ │ │ │
├──┼────┼────┼────┼─────┼─────┼────┼───────┼───┼───────┤
│ 2 │陳玉燕 │98.1.15 │臺灣銀行│000000000 │AA0000000 │98.4.25 │248,300 │柯秋南│ │
│ │ │ │太保分行│ │ │ │ │ │ │
├──┼────┼────┼────┼─────┼─────┼────┼───────┼───┼───────┤
│ 3 │陳玉燕 │98.2.24 │臺灣銀行│000000000 │AA0000000 │98.5.10 │193,000 │柯秋南│ │
│ │ │ │太保分行│ │ │ │ │ │ │
├──┼────┼────┼────┼─────┼─────┼────┼───────┼───┼───────┤
│ 4 │韓名德 │98.1.15 │臺南區中│008791 │BT0000000 │98.4.5 │130,000 │柯秋南│ │
│ │ │ │小企銀水│ │ │ │ │ │ │
│ │ │ │上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 5 │韓名德 │98.2.24 │京城銀行│000000000 │0000000 │98.5.31 │250,000 │柯秋南│ │
│ │ │ │水上分行│ │ │ │ │ │ │
├──┼────┼────┼────┼─────┼─────┼────┼───────┼───┼───────┤
│ 6 │吳明凱 │98.1.15 │京城銀行│000000000 │0000000 │98.4.15 │23,2500 │柯秋南│ │
│ │ │ │水上分行│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7號附表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署98年度偵字第8089號、99年度偵字第205號併案審理)
┌──┬────┬────┬────┬─────┬─────┬────┬───────┬───┬───────┐
│編號│發 票 人│簽發日期│付款銀行│ 帳 號 │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金 額 │持票人│備 註│
│ │ │ │ │ │ │ │ (新臺幣/元)│ │ │
├──┼────┼────┼────┼─────┼─────┼────┼───────┼───┼───────┤
│ 01 │陳玉燕 │98.2月間│臺灣銀行│000000000 │AA0000000 │98.3.31 │331,520 │柯秋南│ │
│ │ │ │太保分行│ │ │ │ │ │ │
├──┼────┼────┼────┼─────┼─────┼────┼───────┼───┼───────┤
│ 02 │陳玉燕 │98.2月間│臺灣銀行│000000000 │AA0000000 │98.4.25 │248,300 │柯秋南│ │
│ │ │ │太保分行│ │ │ │ │ │ │
├──┼────┼────┼────┼─────┼─────┼────┼───────┼───┼───────┤
│ 03 │陳玉燕 │98.2月間│臺灣銀行│000000000 │AA0000000 │98.5.10 │193,000 │柯秋南│ │
│ │ │ │太保分行│ │ │ │ │ │ │
├──┼────┼────┼────┼─────┼─────┼────┼───────┼───┼───────┤
│ 04 │韓名德 │98.2月間│臺南區中│008791 │BT0000000 │98.4.5 │130,000 │柯秋南│ │
│ │ │ │小企銀水│ │ │ │ │ │ │
│ │ │ │上分行 │ │ │ │ │ │ │
├──┼────┼────┼────┼─────┼─────┼────┼───────┼───┼───────┤
│ 05 │韓名德 │98.2月間│京城銀行│000000000 │0000000 │98.5.31 │250,000 │柯秋南│ │
│ │ │ │水上分行│ │ │ │ │ │ │
├──┼────┼────┼────┼─────┼─────┼────┼───────┼───┼───────┤
│ 06 │吳明凱 │98.2月間│京城銀行│000000000 │0000000 │98.4.15 │232,500 │柯秋南│ │
│ │ │ │水上分行│ │ │ │ │ │ │
├──┼────┼────┼────┼─────┼─────┼────┼───────┼───┼───────┤
│ 07 │新蒂美公│98.2月間│第一銀行│000000000 │AA0000000 │98.5.20 │800,000 │王永元│ │
│ │司 │ │新西分行│ │ │ │ │ │ │
├──┼────┼────┼────┼─────┼─────┼────┼───────┼───┼───────┤
│ 08 │新蒂美公│98.2月間│第一銀行│000000000 │AA0000000 │98.5.21 │48,000 │王永元│ │
│ │司 │ │新西分行│ │ │ │ │ │ │
├──┼────┼────┼────┼─────┼─────┼────┼───────┼───┼───────┤
│ 09 │新蒂美公│95年間?│第一銀行│063891 │VB0000000 │未載明 │170,000 │王永元│ │
│ │司 │ │新西分行│ │ │ │ │ │ │
├──┼────┼────┼────┼─────┼─────┼────┼───────┼───┼───────┤
│ 10 │新蒂美公│95年間?│第一銀行│063891 │VB0000000 │未載明 │150,000 │王永元│ │
│ │司 │ │新西分行│ │ │ │ │ │ │
├──┼────┼────┼────┼─────┼─────┼────┼───────┼───┼───────┤
│ 11 │陳玉燕 │98.2月間│臺灣銀行│000000000 │AA0000000 │98.3.20 │255,000 │王永元│ │
│ │ │ │太保分行│ │ │ │ │ │ │
├──┼────┼────┼────┼─────┼─────┼────┼───────┼───┼───────┤
│ 12 │陳玉燕 │98.2月間│臺灣銀行│000000000 │AA0000000 │98.4.16 │117,600 │王永元│ │
│ │ │ │太保分行│ │ │ │ │ │ │
├──┼────┼────┼────┼─────┼─────┼────┼───────┼───┼───────┤
│ 13 │陳玉燕 │98.2月間│臺灣銀行│000000000 │AA0000000 │98.4.27 │211,500 │王永元│ │
│ │ │ │太保分行│ │ │ │ │ │ │
├──┼────┼────┼────┼─────┼─────┼────┼───────┼───┼───────┤
│ 14 │陳玉燕 │98.2月間│臺灣銀行│000000000 │AA0000000 │98.5.5 │242,000 │王永元│ │
│ │ │ │太保分行│ │ │ │ │ │ │
├──┼────┼────┼────┼─────┼─────┼────┼───────┼───┼───────┤
│ 15 │陳玉燕 │98.2月間│臺灣銀行│000000000 │AA0000000 │98.5.14 │245,000 │王永元│ │
│ │ │ │太保分行│ │ │ │ │ │ │
├──┼────┼────┼────┼─────┼─────┼────┼───────┼───┼───────┤
│ 16 │陳玉燕 │98.2月間│臺灣銀行│000000000 │AA0000000 │98.5.16 │218,700 │王永元│ │
│ │ │ │太保分行│ │ │ │ │ │ │
├──┼────┼────┼────┼─────┼─────┼────┼───────┼───┼───────┤
│ 17 │韓名德 │98.2月間│京城銀行│000000000 │0000000 │98.3.5 │250,000 │王永元│ │
│ │ │ │水上分行│ │ │ │ │ │ │
├──┼────┼────┼────┼─────┼─────┼────┼───────┼───┼───────┤
│ 18 │韓名德 │98.2月間│京城銀行│000000000 │0000000 │98.3.12 │326,160 │王永元│ │
│ │ │ │水上分行│ │ │ │ │ │ │
├──┼────┼────┼────┼─────┼─────┼────┼───────┼───┼───────┤
│ 19 │韓名德 │98.2月間│京城銀行│000000000 │0000000 │98.3.18 │273,000 │王永元│ │
│ │ │ │水上分行│ │ │ │ │ │ │
├──┼────┼────┼────┼─────┼─────┼────┼───────┼───┼───────┤
│ 20 │韓名德 │98.2月間│京城銀行│000000000 │0000000 │98.5.13 │287,000 │王永元│ │
│ │ │ │水上分行│ │ │ │ │ │ │
├──┼────┼────┼────┼─────┼─────┼────┼───────┼───┼───────┤
│ 21 │韓名德 │98.2月間│京城銀行│000000000 │0000000 │98.5.23 │260,000 │王永元│ │
│ │ │ │水上分行│ │ │ │ │ │ │
├──┼────┼────┼────┼─────┼─────┼────┼───────┼───┼───────┤
│ 22 │吳明凱 │98.2月間│京城銀行│000000000 │0000000 │98.3.11 │248,000 │王永元│ │
│ │ │ │水上分行│ │ │ │ │ │ │
├──┼────┼────┼────┼─────┼─────┼────┼───────┼───┼───────┤
│ 23 │吳明凱 │98.2月間│京城銀行│000000000 │0000000 │98.4.15 │308,000 │王永元│ │
│ │ │ │水上分行│ │ │ │ │ │ │
├──┼────┼────┼────┼─────┼─────┼────┼───────┼───┼───────┤
│ 24 │吳明凱 │98.2月間│京城銀行│000000000 │0000000 │98.4.24 │255,610 │王永元│ │
│ │ │ │水上分行│ │ │ │ │ │ │
├──┼────┼────┼────┼─────┼─────┼────┼───────┼───┼───────┤
│ 25 │陳麗雅 │98.3.6 │第一銀行│000000000 │匯款委託書│98.3.6 │258,000 │王永元│ │
│ │ │ │新西分行│ │ │ │ │ │ │
├──┼────┼────┼────┼─────┼─────┼────┼───────┼───┼───────┤
│ │陳玉燕 │ │ │李振福│ │
│ 26 │ 、 │未提供支票影本 │ │ 、 ├───────┤
│ │韓名德 │ │ │陳文雄│ │
├──┼────┼────┬────┬─────┬─────┬────┼───────┼───┼───────┤
│ 27 │陳玉燕 │98.2月間│臺灣銀行│000000000 │AA0000000 │98.5.21 │252,000 │張文雄│ │
│ │ │ │太保分行│ │ │ │ │ │ │
├──┼────┼────┼────┼─────┼─────┼────┼───────┼───┼───────┤
│ 28 │新蒂美公│98.2月間│第一銀行│000000000 │AA0000000 │98.3.21 │500,000 │許素霞│ │
│ │司 │ │新西分行│ │ │ │ │ │ │
├──┼────┼────┼────┼─────┼─────┼────┼───────┼───┼───────┤
│ 29 │陳尚宏 │98.2月間│臺南區中│004689 │BT0000000 │98.3.25 │253,500 │許素霞│ │
│ │ │ │小企銀水│ │ │ │ │ │ │
│ │ │ │上分行 │ │ │ │ │ │ │
├──┼────┼────┼────┴─────┴─────┴────┼───────┼───┼───────┤
│ 30 │陳育涵 │98.2月間│未提供支票影本(已遭詹宜蓁取回) │200,000 │許素霞│ │
│ │ │ │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