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9,訴,36,2010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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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511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裁定:

主 文

本件被訴妨害自由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二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並就妨害自由部分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及接受緩刑之宣告,且請求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二人所涉傷害部分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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