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99,訴緝,3,2010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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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73年度偵字第3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參附件)。

二、查被告甲○○行為後,刑法第2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83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已將新舊法律適用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又關於追訴時效期間之修正,應屬實體刑罰法律變更,而有第2條第1項之適用。

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80條第1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所定時效期間較長,顯不利於被告,是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之計算,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且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次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又按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4分之1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亦為修正前刑法第83條所明定。

另按已實施偵查及經提起訴訟,且在審判進行中,均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

所謂實施偵查者,係指檢察署收受警局移送書或告訴、告發之日起為檢察官發動偵查權之時而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號、釋字第123號解釋及最高法院82年9月21日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四、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及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2者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55條牽連犯之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又牽連犯追訴權時效,在各個犯罪間各自獨立,不相干連,應分別計算,然因本件被告所涉上揭2罪,以偽造有價證券罪之行為終了之日較晚,且法定刑較重,因此僅計算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時效期間,該罪之本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追訴權時效為20年,而時效停止進行期間依修正前刑法第83條第3項規定為5年(即本件追訴權時效20年之4分之1)。

被告最後犯罪行為時間在73年5月底(以73年5月31日計算),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73年8月1日開始偵查,於73年11月24日以73年度偵字第3270號提起公訴,而於73年12月1日繫屬本院,再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拘提亦無所獲,因認其逃匿,本院即於74年1月9日以73年嘉院刑緝字第4號通緝書通緝被告,致審判程序不能繼續進行,此有本院73年度訴字第283號全卷及卷附通緝書可稽,是本案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即73年5月31日起算,加計追訴權時效20年、時效停止期間5年、實施偵查日(即73年8月1日)起至通緝前1日(即74年1月8日)止之期間5月8日,再扣除提起公訴日(73年11月24日)至法院繫屬日(73年12月1日)追訴權未行使之期間7日,則本案之追訴權時效,業於98年10月31日完成(參見附表),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卓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
┌──────────────────────────┐
│①+②+③-④=⑤                                  │
│①犯罪行為終了之日:73年5月31日                     │
│②追訴權期間:(合加計4分之1停止期間)25年          │
│③實施偵查日至通緝前1日:5月8日                     │
│④提起公訴日至法院繫屬日:7日                       │
│⑤追訴權完成日為:98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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