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選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選偵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劉瓊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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