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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二九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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