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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甲○○對本院99年度嘉簡字第429號(原案號為99年度易字第191號),被告乙○○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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