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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益利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複代理人 溫學龍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祥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3 月15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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