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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886號
債 權 人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林瑞德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瑞德核發支付命令,未提出第二次債權讓與通知證明文件,經本院分別於㈠100年11月24日㈡101年1月12日㈢101年2月6日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㈠民國100年11月28日㈡101年1月16日㈢101年2月8日通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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