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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誌輝
代 理 人 楊美玲
清算管理人 陳正芳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沈明芬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楊誌輝向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更生程序之聲請,經本院核准後,因更生方案未能獲債權人會議可決,且未符合公允由本院逕行認可之條件,業經本院於100年8月12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並經本院於同年10月11日選任陳正芳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有本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書在卷可憑。
茲管理人爰依同年10月11日所召開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於101年1月9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並為各債權人所不爭執;
復管理人已於101年2月9日將應分配於各債權人之金額,分別以嘉義市○○路郵局之郵政國內匯票以雙掛號匯付各債權人,並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終結之報告,有管理人之分配報告乙份、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及掛號函件執據正本各四紙附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拓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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