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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張壽福
相 對 人 林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另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王馨嬬即王淑容於民國84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400,000 元,借款期間至86年10月18日止。
債務人並於85年3 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約定清償期90年3月5日,經依法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雖已清償 550,000元,惟尚欠本金850,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
另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於98年5月8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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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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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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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義竹鄉 │五間│中厝 │414 │建│141.00 │全部 │ │
│ │ │ │厝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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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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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第 │騎 │ │ │合│主要建│ 面 │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一 │二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積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 │層 │樓 │ │ │計│及用途│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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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2 │嘉義縣義│嘉義縣義│鋼筋混凝│48.3│62.9│12.8│ │ │12│陽台、│陽台3.│平│全部│ │
│ │ │竹鄉五間│竹鄉五間│土加強磚│8 │6 │3 │ │ │4.│電梯樓│89,電│方│ │ │
│ │ │厝96之8 │厝段中厝│造2層樓 │ │ │ │ │ │17│梯間 │梯樓梯│公│ │ │
│ │ │號 │小段414 │ │ │ │ │ │ │ │ │間7.35│尺│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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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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