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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朱昭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3月29日由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其資產、負債及營業,又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5月1日將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第三人陳達於民國90年2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0年1月29日起至民國120年1月29日止,清償日期、利息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另於民國97年5月13日將權利人變更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第三人陳達於民國98年7月24日死亡,抵押物所有權由相對人朱昭蓉於民國98年10月21日分割繼承,均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第三人陳達邀同相對人朱昭蓉、第三人陳映任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0年2月8日向聲請人借貸1,000,000元,清償期為民國91年2月8日,屆滿時,如立約雙方對本借款未以書面表示不另續約時,視同繼續有效一年,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第三人及相對人自民國100年3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計994,66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異動索引、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放款借據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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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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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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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港子│ │228-68 │建│83.00 │全部 │ │
│ │ │ │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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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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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第 │第 │夾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一 │二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層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
│001 │441 │嘉義市玉│嘉義市港│住商用鋼│43.6│43.6│13.0│ │ │ │ │10│電梯樓│3.│平│全部│ │
│ │ │山路158 │子坪段22│筋混凝土│0 │0 │0 │ │ │ │ │0.│梯間 │41│方│ │ │
│ │ │巷32號 │8-68地號│加強磚造│ │ │ │ │ │ │ │20│ │ │公│ │ │
│ │ │ │ │2層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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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 (即債務人 )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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