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曾茗琮
聲 請 人 林秀霞
相 對 人 李佩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6 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9年9月3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聲請人債權額比例各為2分之1),經依法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800,000 元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二件、本票影本二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92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太保市 │茄苳│春珠 │13-5 │建│216.00 │全部 │ │
│ │ │ │脚 │ │ │ │ │ │ │
└──┴───┴────┴──┴───┴─────┴─┴──────┴───────┴──────┘
┌───────────────────────────────────────────────────┐
│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92號 │
├──┬──┬────┬────┬────┬────────────────┬───────┬──┬──┤
│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第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一 │二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 │層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
│001 │66 │嘉義縣太│嘉義縣太│住工用鋼│92.5│95.5│ │ │ │18│電梯樓│11│平│全部│ │
│ │ │保市春珠│保市茄苳│筋混凝土│6 │6 │ │ │ │8.│梯間 │.0│方│ │ │
│ │ │里春珠16│脚段春珠│造2層樓 │ │ │ │ │ │12│ │0 │公│ │ │
│ │ │9號 │小段13-5│ │ │ │ │ │ │ │ │ │尺│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