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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蕭巧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5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49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5月5日起至130 年5月5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於95年5 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15年5 月12日,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詎債務人自100 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006,458 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約定書、繳息明細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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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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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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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市│ │竹圍│一 │26 │建│1,325.00 │10000分之112 │ │
│ │ │ │子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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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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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 │ │ │合│主要建│ 面 │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四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積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 │ │ │ │計│及用途│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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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950│嘉義市世│嘉義市竹│住家用鋼│96.6│ │ │ │96│陽台、│陽台14.6│平│全部│ │
│ │ │賢路一段│圍子段一│筋混凝土│0 │ │ │ │.6│見使用│1,見使 │方│ │ │
│ │ │669號4樓│小段26地│造12層樓│ │ │ │ │0 │執照 │用執照0.│公│ │ │
│ │ │1 │號 │ │ │ │ │ │ │ │90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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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竹圍子段一小段2044建號,面積299.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4; │
│ 竹圍子段一小段2048建號,面積2,614.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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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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