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0,司票,304,2011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明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白明枝於民國99年2月11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為新臺幣150,00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民國100年5月11日,其中之新臺幣69,044元,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行使追索權得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

發票人死亡後,執票人僅得依訴訟程序對發票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而為請求,尚不得依上開票據法規定,聲請對發票人裁定執行。

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本票係白明枝所簽發,而白明枝業於民國100年1月2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為證,則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執系爭本票聲請對白明枝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即有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