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0,司票,349,2011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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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阮氏映雪
相 對 人 阮氏皇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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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附表:無利息                              100年度司票字第3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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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票據號碼 │備  考│
│ 號 │            │(新  台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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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9年8月15日 │90,000元      │99年9月15日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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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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