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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蔡淑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鄭水透之遺產管理人,未檢具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第1順位至第4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證明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文件,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00年5月30日、100年6月20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及文到3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則聲請人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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