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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198號
原 告 李澍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振容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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