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0,婚,282,2012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282號
原 告 郭宜陸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被 告 廖善琴(LIAU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27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家事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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