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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劉鳳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成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 年0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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