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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武佳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財產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時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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