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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31號
原 告 蕭憲濃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複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被 告 蕭吳巧雲
蕭惠玲
蕭晉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 代理人 廖耿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3 月21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原告應就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繼承登記無庸會同全體繼承人),以利遺產分割。
二、原告關於請求被告給付金錢部分,應提出正確之聲明。
三、原告就嘉義市○○段1616地號土地經嘉義市政府徵收,並將待徵收地區開發完成後發給被告蕭吳巧雲抵價地部分,應補正正確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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