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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92號
上 訴 人 陳北沌
被上訴人 陳志嚴
被上訴人 陳輝玉
號2樓(慈誠康復之家)
訴訟代理人 陳中山
被上訴人 陳土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2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由受命法官李文輝再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陳卿和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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