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創造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嵩祥
訴訟代理人 陳朝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何馮寶樣(即何旺焜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