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0,訴,577,201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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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曾素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晋昌間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9萬5,2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萬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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