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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鳳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吳秀蓮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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