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0,訴,621,2012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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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海清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涂逢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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