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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5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被 告 陳秀招
黃揚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並請原告於5日內具狀對被告黃揚能於辯論終結後所提民事答辯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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