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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6
號原 告 魏麗嫥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被 告 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仲裁法第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系爭合約所產生之爭議,已有仲裁協議之約定,並經本院命原告提付仲裁後,原告業於101 年1 月20日具狀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付仲裁,此有原告101 年1 月30日民事陳報狀在案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被告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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