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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7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姚陵陵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嘉富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
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
但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嘉富核發支付命令,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裁定債務人王嘉富自民國100 年11月23日下午四時開始更生程序,此有司法院消債事件公告查詢資料及民事裁定附卷可稽。
本院於101年1月9 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五日內,釋明請求利率及違約金之依據(請提出約款影本),另請釋明本件請求是否係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該通知已於101年1月10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送達回證附卷可證,惟債權人僅以電話通知因本件有消債事件所以一時無法補正,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為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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