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嚴健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另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嚴超然於民國91年12月20日、94年10月4 日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000元、6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分別自91年12月7日起至126年12月17日止、自94年9月30日起至129 年9月30日止,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均經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人嚴超然於①91年12月24日②92年3 月28日③94年10月7日④94年10月13日⑤95年11月8日⑥100年8月16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①400,000 元②200,000元③100,000元④100,000元⑤300,000元⑥2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1年12月24日②101年12月28日③102年1月7日④102年1月13日⑤102年1月8日⑥105 年8月16日止,並均約定按月攤還本息,若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
詎債務人自100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①54,449元②25,149 元③15,133 元④16,374元⑤56,800元⑥187,542 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嚴超然已於100 年8月5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並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嚴健紀,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二件,借據影本六件,客戶貸款暨保證人記錄查詢影本一件,繳息明細影本六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8號 │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民雄鄉 │福安│ │1036 │建│4456.77 │10000分之61 │ │
└──┴───┴────┴──┴───┴─────┴─┴──────┴───────┴──────┘
┌─────────────────────────────────────────────────────────┐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8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 │ │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一 │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 │ │ │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
│001 │460 │嘉義縣民│嘉義縣民│集合住宅│77.4│ │ │ │ │ │ │77│陽台 │10│平│全部│ │
│ │ │雄鄉雙福│雄鄉福安│鋼筋混凝│4 │ │ │ │ │ │ │.4│ │.4│方│ │ │
│ │ │村18鄰建│段1036地│土造五層│ │ │ │ │ │ │ │4 │ │3 │公│ │ │
│ │ │國路二段│號 │ │ │ │ │ │ │ │ │ │ │ │尺│ │ │
│ │ │142之205│ │ │ │ │ │ │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共有部分:福安段487建號,面積114.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18; │
│ 福安段490建號,面積22.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2。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