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1,司繼,36,2013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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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陳永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理由欄關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嘉義辦事處」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沈秀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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