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166號
原 告 林怡君
被 告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6 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於民國102 年5 月14日上午11時30分行言詞辯論,因被告未到庭,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本院准原告為其一造辯論,原定102 年5 月28日上午11時54分宣判。
惟被告具狀陳稱:其因身體微恙,於102 年5 月5 日至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急診入院,並於同年月6 日上午住院,迄至同年月17日方出院,其於同年月16日下午始由家人告知上述庭期,而未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向本院請假,為此請准予再開言詞辯論,並提出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1 份為證。
依該診斷證明書記載,被告確因身體因素,自102 年5 月6 日至同年月17日在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住院治療,致未能於102年5 月14日上午11時30分至本院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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