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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高懷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鄭光輝之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理由欄內關於「嘉義縣番路鄉○○段000 地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嘉義縣番路鄉北○○段000 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當事人之同一性,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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