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1,家訴,154,20140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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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54號
原 告 江嘉雄
朱江靜子
江淑女
陳俊安
陳麗莉
陳櫻月
陳美杏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上七人共同
複代理人 林虹卲
林堯順律師
被 告 江武蜂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廖耿璋
複代理人 陳中為律師
被 告 江孔熙
訴訟代理人 江尚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應塗銷登記欄之內容,應更正為「被告江武蜂因受遺贈而侵害原告江嘉雄、朱江靜子、江淑女之特留分各00000000分之0000000;

侵害原告陳俊安、陳麗莉、陳櫻月、陳美杏之特留分各00000000分之460271部分應予塗銷(即被告江武蜂應塗銷之應有部分共計00000000分之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54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於102年12月24日所為判決附表二編號3應塗銷登記欄所載被告江武蜂應塗銷之應有部分記載有誤,應予更正為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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