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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2號
原 告 江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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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福杉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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