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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40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柏青、李秀蘭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1,674,8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欠14,6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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