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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49號
原 告 陳玉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抱、陳春元、陳明宗、陳瑞楨間請求撤銷死
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提起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裁,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併陳報經本院判決死亡宣告之當事人姓名,暨該死亡宣告事件之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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