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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王晟瑋
被 告 蔡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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