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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黃泰鋒律師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張憲章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陳國樑
複 代理人 高景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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