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1,建,23,201405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黃泰鋒律師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張憲章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陳國樑
複 代理人 高景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