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1,消債更,2,2012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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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蔡素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聲請費及郵務送達費用共新臺幣叁仟柒佰肆拾元,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怡禎
附表:
(一)預納聲請費1,000 元及郵務送達費2,74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 千元。
計算式:11人10份34元-1,000元=2,740 )。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
明。
(二)提出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協議書,並陳
報聲請人自協商成立後共還款幾期,及提出各期清償之金
額及證明。
(三)提出聲請人最近(含99年度至100 年度)從事家庭代工每月收入之相關證明資料。
(四)陳報聲請人兩年內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有無股票或其他投資之相關資料。
(五)提出每月必要支出表中所提列關於伙食費、交通費、行動電話費、女性用品及扶養費之實際支出相關單據。其中交
通費部分,應釋明工作地點,及自工作地點至住所地距離
為何;另扶養費部分則應分別就各扶養親屬列明項目明細
、金額,及敘明支出之用途及必要性。
(六)陳報聲請人配偶目前之職業、薪資收入、財產狀況、支應其子扶養費情形等相關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
),如有相關資料,檢附說明之。
(七)提出扶養親屬蘇淯翔、蘇柏憲、蘇燈順財產及收入狀況(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人每月為其等實際
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並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
否有領取幼兒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
、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
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
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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