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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賴佳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義坤之家屬,被繼承人林義坤於民國100 年05月10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除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拋棄繼承同意書、印鑑證明書及繼承系統表等,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經查,被繼承人林義坤係於民國100 年05月10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在卷可稽。
而查,聲請人賴佳秀係被繼承人林義坤之孫女,依經驗法則與常情事理,聲請人應早知悉被繼承人林義坤死亡之事實。
惟查,聲請人遲於101 年02月03日始向本院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已逾民法第1174條第1項所規定三個月之聲明拋棄繼承權期間。
因此,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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